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这是一场“严肃的斗争”
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这是一场“严肃的斗争”
前言: 我们大家都应该向这位女士致敬!但更希望中央高层看到这确实是一场严肃的斗争,基层官员的“乱作为”浪费了这么多的行政与司法资源,给政府信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该对“败诉”的官员追究责任,否则,官员“违法”不需要付出代价,老百姓胜诉也毫无意义,促进中国法制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遇到许多执著的维权者,他们未必以诉讼为乐,但诉讼确实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样的人,通常觉得自己“很讲理”,但其他人可能有不一样的评价,法院也未必支持。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件案例,其实仅是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一路打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而案件的女主角尚女士,更是坚定地认为,这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法院没有从政治上看问题,而将其定性为琐事,这是定性不清,认识不清的。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基本案情】
2015年,郑州的尚女士因为一些琐事,与小区内其他人发生纠纷,被未来路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7号处罚决定书)。
尚女士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4月2日向金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该案尚女士申请了听证,也是为更谨慎办理案件,金水区政府于6月1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6月26日,金水区政府以未来路分局在答辩期内未能提供其作出处罚所依据的证据视频资料,属于证据不足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规定,撤销了57号处罚决定书。
本来,事情就应到此为止,尚女士的行政复议已经取得胜利,处罚决定被撤销了,尚女士是赢了公安局的。
可尚女士对此并不服气,转而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持复议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部分,变更撤销理由部分。
言下之意,结果我接受,但理由你得重说,不能以公安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处罚决定。
这就有点过分“较真”了,尚女士这样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行申4726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理由】
郑州铁路运输中院一审认为,金水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判决驳回尚女士的诉讼请求。
尚女士不服继续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金水区政府撤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尚女士系与他人存在琐事而引起纠纷,涉诉行政复议决定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想到尚女士还是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尚女士申请再审称:自己是为履行小区监督员职责,揭发小区的腐败而遭到“蝇贪”团伙的打击报复,法院没有从政治上看问题,把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定性为琐事。一、二审法院对案件起因定性不清,对案发时的客观事实认定不清,对违法人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目的辩认不清,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没有认证,故请求撤销 二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回应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尚女士的再审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1、申请人针对对其有利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竟是要求法院维持撤销处罚决定的主文,只是变更复议决定的部分理由,这样的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并不相符。
司法资源有限,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真正用于解决那些确有权利保护需要的请求。
2、对于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其是行政程序或者复议程序的相对人,就当然地认可其诉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必要任由没有实际意义的起诉进入审理程序。
(这段话其实就说得非常重了,等于直接给尚女士的起诉定性,没有实际意义,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没有诉权)
【案件引申】
本案其实就是一起琐碎小事引发的行政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罚时并未严格按程序收集资料,或者说可能收集了但没有妥善保存,作为处罚依据的视频资料没能在答辩期内向复议机关提供,最终被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处罚决定。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尚女士原来应不应该被处罚?行政机关也好,法院也好,没有深究,因为从法律而言,证据不足也是应该撤销的理由,而且行政诉讼是不允许行政机关事后补充提供证据资料的,而要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即使真的有证据,如果当时没找到、后来找到了,也不能再作为证据提交。
这对行政机关是一种约束,目的是为促使其依法行政,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必须证据充分才可以。
在这起案件中,尚女士很早就已经赢得了胜利,处罚决定早就被撤了,但她因为对理由不满意,继续诉讼,甚至一直打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而这种接受结果、但不接受理由的诉讼请求,是被归入“无用的权利保护”,并不具有诉的利益,也不应当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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