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电动车被扣状告巡警,官司打了9年才胜诉
女子电动车被扣,状告巡警不是交警无权扣押,官司打了9年才胜诉(点击原文)
民告官这事可不多见,在深圳就有这么一位勇敢的80后女性,因为自己的电动车被巡警违法扣押,一气之下跟警局打了9年官司,她到底经历了怎样的维权之路?
2009年,在深圳打工的黄女士花了1600元买了一辆新电动车,可是刚骑3天,就被路上的巡警给拦了。
理由是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必须扣押。黄女士觉得奇怪,派出所巡警哪里有扣车的权力?
而且自己的车明明符合标准呀,黄女士不服,拿着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材料就去了派出所,称自己的车是符合国标的,要求拿回。
然而派出所对此置之不理,黄女士怒从中来,决定告上法院,必须给自己讨回公道!
很快,黄女士找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却被法院驳回了,理由是当前没有相关法律对电动车管理作出规范,法院不予受理。
黄女士心想,这是什么理由?
她拿着这份裁定书,心中再次燃起了怒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又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结果还是让人失望,又被驳回了。
一般人经历两次驳回也都死心了,但黄女士哪里是一般人,她选择继续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给了黄女士一个机会,裁定发回深圳中院重审。
可是深圳中院没有把广东省高院放眼里,继续我行我素,维持原裁定。看到这里我都有点气愤了,更何况当事人黄女士,她坚持要求广东省高院再审。
又过了一年,广东省高院撤销了其他两个法院的裁定,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曙光到来了!东莞市中院撤销了警局对黄女士的行政处罚,并裁定警局赔偿1600元。但警局面对这个裁定不服,又到广东省高院上诉。
广东省高院最终裁定认为,警局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女士的电动车不符合标准,且派出所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着广东省高院这份(2018)粤行终1237号裁定书,令人感慨万千。历时9年,各法院前前后后一共出了8份裁定书,黄女士才把警局的公权力关进了笼子里,拿回了自己1600元的赔偿。她的这份精神非常令人敬佩。
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有两个:
第一、黄女士的电动车符不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派出所巡警是否有权力对黄女士的电动车扣押?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XXXX—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
为了证明黄女士的车不符合这个标准,警局提供了一份声称是该车生产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笔录里说这个系列的车都不符合标准,还提供了一份称重说明及图片。
但是询问笔录属于口述,口述人是否真的是厂家负责人也无法证明,所以这份笔录真实性不足,法院没有采信。
警局提供的称重说明和图片,无法证明该车与黄女士的车相对应,而且称重时黄女士也没有在场,所以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不够。
根据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警局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黄女士却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及参数指标等证据。证据显示,整车质量小于等于40公斤,最高车速小于等于20公里每小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所以法院在该点上自然会支持黄女士。
在争论巡警是否有扣押电单车的权力时,警局提供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警局认为只要是人民警察,都具有相关职权。
可是这条法律很明显是涵盖性授权,具体到某一类职责应由哪个警察种类负责行使,则应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所以派出所巡警扣押车辆,属于越权行为。越权履职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
一个裁定很简单,但公权力被约束的法治景象却是公民在一个个行政诉讼案件里打出来的,他们搭进去的时间和精力是平常人无法想象的。
黄女士最后换来的成果仅有1600元,看似微不足道,却闪耀着法治社会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