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江西省人民政府(3)
自2015年以来,由于江西省省政府职能部门玩忽职守,司法系统上下结伙抱团玩弄法律,导致临川区政府强征老百姓土地数万亩,如今,单上顿渡一个镇数千亩原来最好的基本农田毁于一旦,荒废无法耕种。又由于官商合营土地贱卖,财政损失上10亿, 更可恶的是与官商合营占地一千多亩建的三所民办学校老百姓被官商盘削上10亿,老百姓被洗劫一空, 又为了打击老百姓依法维权制造的冤假错案越积越多, 政府与司法系统公信力丧失殆尽,社会隐患重重(点击视频)......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范庆忠诊所。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政府。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征收该批土地的有关文件、批复和补偿亊宜的有关文件。
2、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在沒有取得土地经营权人同意或不符合法规征收土地前,停止施工。
事实和理由
于2016年12月,被告以“政商合资”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为由,征收被告及周边旱涝保收、原受政府立牌、明文保护的基本农田耕地共359亩多(其中本人有2.8亩多)。我们被征土地农户曾多次要求被告岀示并提供有关征收土地的各级相关部门的批复和?偿善后亊宜的有关规定的征收土地信息,但被告总是用口头敷衍。因为我们沒有见到征收土地文件,所以至今被告与我们被征地农户都沒有达成任何书面文书,我们被征地农户也沒有得到任何善后?偿。
然而,被告在沒有佂得广大农户的同意即强行施工,而被征地农户阻拦施工时,就有一伙不明身份的年轻人威胁·····。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的这些做法欠妥,如果是符合法规条件的征收,应该公开、岀示合法手续,若手续合法我们应该支持。但上述做法确实让人疑惑,因此,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范庆忠
2017年3月3日
附:1、本状副本2份。2、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院立案后进行调解, 临川区政府答应给我们材料, 我便撤了诉
政府没有给我提供相关真实信息, 被政府欺骗了, 本人只好再次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范庆忠诊所。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政府。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征地是否合法。二、确认被告补偿安置是否依法并全额支付到位。
事实和理由
于2016年5月4日,被告以“政商合资”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为由,在没有征得土地承包人同意便与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会签订征收协议书,征用了原告承包耕地约2.8亩。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有关征地的各级相关部门的批复和补偿安置等亊宜的有关文件,但被告总是用口头敷衍。不得已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7年5月撤回起诉。但至今一年多被告只给我出示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没能按调解所说提供区、市相关文件的征收土地信息。由于该批复没有明确该地为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用,也不知道给的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因此我要求被告出示区、市政府上报征地和申请批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以及补偿安置的可依法公开的全部材料,但被告不予理睬。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庆忠。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电话:1593295300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东明。临川区人民政府区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书,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依法重审。
事实: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没有起诉资格”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为:
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被告征用原告土地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并在相关文书上伪造原告签名)。3、被告征用原告土地给“商人”用于商业用途,不是公共事业用地。(临川二中实验学校是民办学校, 占地500多亩)。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取得原告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而强行征地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因此原告特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
案由:因不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赣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 9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现提取诉讼。
请求:判令撤销赣国土核[2016]304号批复。
事实和理由
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如下。
1) 批复中所征农田是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耕地。
2) 所征359.991亩农田是给“商人们”建“民办”中学
3) 所征农田未经村民或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
因在征地过程中原告经村民们推荐为村民代表参加和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工作人员协调征地事宜,当时只协商过2次,临川分局工作人员就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代表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说回去研究,并未达成一致……。
但,没过多久,“商人们”在没有取得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就强行施工,施工时部分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进行了阻拦,而施工方聚集了一些“年轻力壮”者“威胁”。原告听说后,为了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便劝阻村民们依法处事(因为原告承包的2.79亩耕地也被征了,村民们便信任原告)。本想临川区人民政府会情、理、法结合摆平这事,只要不引起村民们太大不平,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原告也就装“糊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事后得知临川区人民政府及下属工作人员在有关征地材料中模仿原告的签名,而且还排在“第一名”,致使原告遭受村民们质疑,认为原告私下得到“恩惠”而出卖了村民们, 把原告陷于不义之地。
为了平息村民们心中不平,消除社会隐患,促进官民与社会和谐及解除村民们的质疑,原告便多次亲自找临川区人民政府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等部门要求查阅征地相关信息,但临川区人民政府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等部门以种种借口不给原告阅看。原告又依法多次以书面邮寄和在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临川区人民政府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等部门只给原告出示被告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 和由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2人私下与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签的《征收土地协议书》,而其他材料不给出示。
综上所述,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为了“商人”所需, 打着“名校带民校” 旗号,欺下蒙上而骗取了被告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社会和谐,今特提取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 致
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范庆忠
2018年12月27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信息公开告知书1份。4. 《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1份。5.伪造原告签名材料1份。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学府世家临川范庆忠中医诊所, 邮编:34410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张圣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邮编:330025。
案由:因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 现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依法处理。
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是,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明显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中有359.991亩农田是给“商人们”建“民办”学校的,而不是用于国防、公共教育等公共事项,征用的农田而且是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耕地。
3.因在征地过程中上诉人因临川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求, 经村民们推荐为代表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协调征地事宜,协商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说回去向领导们汇报,后来就没有任何反馈……。而后来在上诉人不知情,也没有取得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就强行施工,施工时部分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进行了阻拦,而施工方聚集了一些“年轻力壮”者“威胁”。 上诉人听说后,为了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便劝阻村民们依法处事(因为上诉人承包的2.79亩耕地也被征了,村民们便信任原告)。本想临川区人民政府会情丶理丶法结合运用摆平这事,只要不引起村民们太大不平,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上诉人也就装“糊涂”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事后得知临川区人民政府在有关征地材料中模仿上诉人的签名,而且还排在“第一名”,致使上诉人遭受村民们质疑,认为上诉人私下得到“恩惠”而出卖了村民们, 把上诉人陷于不义之地。
4.为了平息村民们心中不平,消除社会隐患,促进官民与社会和谐及解除村民们的质疑,上诉人便多次亲自找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查阅征地相关信息,但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种种借口不给上诉人阅看。上诉人又依法多次以书面邮寄和在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只给上诉人出示被上诉人的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而其他材料不给出示。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把关不严,而且在上诉人将以上情况告知后仍对违法不纠, 只给个答复敷衍。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今提取上诉,请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处理。
此 致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范庆忠
2019年1月30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庆忠。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公开告知书[2018]96号,明确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没有告知必须得先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2. 申请人完全符合起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七)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本案基层政府明显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 1)被征收的是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立有保护墙,被告没有审批权。2).伪造土地承包经营者签名。
良田是民生,是国家稳定长安之命呀!按照现在耕地下降的速度,再过 10--20年,那时还剩多少?人口在增加, 耕地又在减少, 已经有 1/3以上的省份,人均耕地低于一亩;而人均面积高于一亩的省份大部分是干旱地区,有土的地方没水,有水的地方没土, 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越来越少, 今后子孙们怎么活, 国家怎么稳定。再征收临川百姓贡献的土地资源, 临川的老百姓不仅没有享受到恩惠, 因“商式”办校还反而增加了临川的老百姓负担呀……!!
为了国家稳定长安, 为了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今申请再审。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19年4月25日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 男。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组。邮编:344100, 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邮编:330025,电话:0791-86717055(厅办公室)。
行政诉讼监督案由: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申379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监督请求:依法认定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申379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公开告知书[2018]96号,明确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没有明确告知必须得先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2. 申请人是土地承包户完全符合起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七)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本案基层政府明显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 1)被征收的是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立有保护墙,被告没有审批权。2).伪造土地承包签名。
以上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依法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20年5月19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证据目录及相应证据一组。
由于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 本人向省政府申请撤销该批复等三个批复(另外两个批复另案处理)
省政府明知临川区政府提交的上述材料伪造, 而屡次知错不改, 只好又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炼红 职务:省长
案由:因不服江西人民政府, 赣府复字[2020] 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取诉讼。
请求:1.判令被告撤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2.恢复土地原状。
事实和理由
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因为:
1) 所征农田未经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和签字就强行施工。
2) 补偿款是政府官员私底下冒充承包户签字而强行划拨到“农民补贴专用账户”上,原告承包的2.79亩耕地补偿款是2017年5月17日划拨到账户的, 同年7月5日原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才知道有这笔补偿款,在这之前根本就不知道。
3) 所谓告知、听证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参加过。
4) 批复征用的土地根本就不是搞什么公共服务建设, 而实际上是打着“官商合营”的旗号白送加倒贴给商家办民办学校。
5) 给商家办民办学校的耕地全是基本农田。
6) 补偿款2015年就存入到临川区社保局帐户,2017年5月17日才划拨到承包户账户。失地农民社保2018年才办,根本就谈不上补偿到位。
7) 2019年5月30日,临川区人民政府又在没有得到被告、省政府批复下,突然派挖机毁灭快成熟的农作物数百亩(原告仅剩的1.57亩承包地又被毁),而被告明知临川区人民政府违法,还在同年9月18日补发赣自然资征〔2019〕498 号批复(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征地程序和补偿及土地使用存在明显违法,更让人难于接收的是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多次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知错不纠。如今被告也一错再错, 明知下属是伪造材料, 欺骗省政府, 欺骗党中央, 而还是作出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 今特提取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 致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范庆忠
2020年12月9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江西人民政府, 赣府复字[2020]
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4.证据目录一份。5.村民请愿书一份。6.村民授权委托书。7.致政府官员建议书一份。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炼红 职务:省长
案由:因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71行初8号,提取上诉。
请求:1.撤销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71行初8号行政判决。2.判令被告撤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3.判令恢复土地原状。
事实和理由
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和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因为:
1) 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的耕地全是基本农田,被上诉人没有审批权。
2) 批复征用的土地根本就不是搞什么公共服务建设, 实际上是官商合股打着“官商合营”的旗号套取土地白送加倒贴给商家建民办学校。
3) 所谓告知、听证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参加过。
4) 征地未经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和签字,而是伪造承包户签字。
5) 补偿款是政府官员私底下划拨到“农民补贴专用账户”上,原告承包的2.79亩耕地补偿款是2017年5月17日划拨到账户的,同年7月5日原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才知道有这笔补偿款,在这之前根本就不知道。
6) 2016年征的地,而失地农民社保2018年才办,60岁以上的失地农户还自己交了38000元,而每个月社保款起初不到800元(至2020年12月也才1095元),等于五年内失地农户领到的是自己交的款,政府不用花一分钱,根本就谈不上失地农民社保到位。
二,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能成立,因为:
1) 于2016年,被上诉人强征上诉人和周边农户土地后,上诉人曾多次去人到临川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公开征地信息未果, 后又在临川区人民政府官网申请公开征地信息还是未果,又用邮政快递书面申请还是未果。
2) 2017年3月3日上诉人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劝解区政府答应给我们提供信息,2017年5月22日上诉人撤回起诉,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0行11号裁定书,但等了一年多临川区人民政府都没有提供征地信息给上诉人。
3) 2018年5月24日上诉人又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多次修改诉讼请求,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立了案。于2018年9月25日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是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具有起诉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原告资格。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100号裁定书。
4) 2018年6月23日上诉人又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于同年6月29日只给了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两个批复(赣国土资函(2006] 150号,另案处理)和(赣国土资核(2016J 304号),而申请的其他征地信息都没有给。
5) 2018年11月27日上诉人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于 2019年1月14日裁定不予立案,(2019)赣7101行初208号。2019年1月30日上诉人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9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 (2019)赣71行终254号。
三,被上诉人不仅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知错不改,而且多次知错不改:
1)2019年5月30日,临川区人民政府又在没有得到上诉人批复下,突然派挖机毁灭快成熟的农作物数百亩(上诉人仅剩的1.57亩承包地又被毁),而被上诉人明知临川区人民政府违法,还在同年9月18日补发赣自然资征〔2019〕498 号批复。上诉人代表集体起诉临川区人民政府,经多次修改诉讼请求,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又将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敷衍塞责(又在另案处理)。
2)2019年临川区政府又抢在《新土地法》实施前在多个乡镇征地上万亩。其中: 新土地法实施前一天被上诉人颁发的赣自然资征〔2019〕791号批复我村又在内。如今,抚州市和临川区城郊周边最好的数万亩基本农田已经全毁掉,而相距不到一公里有上万亩平顶的荒山建学校最理想而搁荒,不知被上诉人在审查把关批复前实地考察没有?(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71行初7号判决书,已上诉。
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屡次把关不严,导致国家大量基本农田被毁,首先是对(赣国土资核(2016J 304号)批复审查把关不严,而在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明知征地程序和补偿及土地使用存在造假等欺骗省政府, 欺骗党中央违法情况时知错不纠。如今在上诉人再次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时被上诉人还要一错到底,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还是知错不纠。而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9)赣7101行初208号以“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上诉,如今又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这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吗?
人民法院是国家这条大船航行动的“猫”,也是党中央指引老百姓走的“最后一条阳光大道”。再我国人口庞大,粮食安全是国家稳定的基石,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保护耕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如今在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确保耕地与粮食安全国策下,临川区人民政府利用伪造的材料,采取欺压百姓,蒙骗中央手段骗取了上诉人的批文,而被上诉人竞知错不纠。
为了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今特提取上诉,请省高院顾全大局,依法处理。
此 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庆忠
2021年4月4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一份。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炼红 职务:省长。
案由: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行终331号,申请再审。
请求:1.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行终331号行政判决。2.判令撤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3.判令恢复土地原状。
事实和理由
一,于2015年,抚州市教育局打着“名校带民校”旗号,与商家“政商合资”为由签定了筹办三所民办学校协议。协议签订后,这些商家没有投入一分钱, 只是在公办的《抚州一中》、《临川一中》、《临川二中》校门口各挂一块《抚州一中实验学校》、《临川一中实验学校》、《临川二中实验学校》的牌子, 以租用三所公办校舍为名, 教职员工都是原公办的。不同的是, 官员们让这三所公办学校提高初中、高中学生录取分数线, 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线的都要交纳每年1万8千元的“择校费”便和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一起教学。这3块牌子在公办学校挂了近5年, 以“择校费”名义盘削了临川老百姓十多个亿, 临川老百姓怨声载道。
二,然而, 这些官商合股的“民办”学校盘削了临川老百姓十多亿还不满意, 临川区政府还要伪造材料打着公共事务旗号欺骗中央, 强行征收临川区郊区最好的基本农田用来岀让给这些商家建新校区(名义上是土地招标出让,实际上是政府又倒赔了十多亿。如《临川二中实验学校》这一所“民办”学校占良田489.922亩,土地出让价(总收入)才7918万元。由政府支出建环校四周30--50米宽公路6783.9万元,征收农民土地每亩补偿费4.1592万元,还有失地农民保险、青苗补偿等全是政府负担)。
不仅如此, 还由于官商们贪心不足,故意把在建校舍填高地基两米多, 并把原来的排水渠道全堵死,又造成我村上游剩余的部分农田在下雨时成“水牢”,老百姓根本无法耕种。而距离这块千亩良田10米就是上万亩平整的荒山(只隔一条傍山排灌渠道,地形比良田高2~3米),建校最理想。但,如果把学校建在荒山,距离市区有1公里多,中间是千亩良田,商家无法与市区连接搞开发盘削老百姓,所以不惜手段,打着官商合营旗号毁掉耕地!
又为了掩盖“建校筑堤淹田”造成的人为水灾, 临川区政府又投入4个多亿沿国道开挖搞了一个地下“箱涵”排水工程(老百姓还以为是挖防空洞),欲把“人造水灾”之水引入(倒流)到上游河内。但,这种做法存在重大隐患, 如果水倒流上游河内又将给临川城区护城堤坝造成溃堤风险,而且采取用“建水泵站”高压逼水倒流,还有可能发生压力高箱涵工程爆裂造成国道沿线车毁人亡。
三,由于政府征收土地没有得到村民和土地承包户同意而强行征收, 被征地承包户曾多次去人、网上申请、书面邮政快递申请、请求政府公开征地信息,但政府有关部门总是口头敷衍, 拒绝提供征地信息。申请人迫不得已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各级法院、检察院审理经历与结果:
1) , 2017年3月,申请人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征地信息。2、判令被告在沒有取得土地经营权人同意或公开征地信息前停止施工。经法院劝解, 被告也向法官承诺向原告提供征地信息, 原告便撤回起诉(见(2017)赣10行初11号裁定书)。但, 撤诉后被告拖了近一年, 最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只给原告出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其他信息拒绝提供。(注,当时申请人被村民选为征地协调代表,只要政府官员不要太过欺负老百姓,只要征地大概合法、真的是利国利民, 申请人就争取说服村民不要闹事)
2) ,因为被告只提供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不能证明其征地合法性。申请人又将临川区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便向法院提供了一部分材料, 其中有村民和承包户签字,听证的等材料全部是伪造的, 更可恶的是把伪造申请人的名字排在第1位, 导致村民怀疑申请人做代表时捞到了好处而把村民出卖了,让申请人“背黑锅”。而法院在开庭质证后,明知大部分材料是伪造的, 便又认为土地是集体的,申请人“不具有起诉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见(2018)赣10行初100号裁定书)。
3) ,因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2.79亩耕地也被政府强征了,完全符合原告资格。再为了洗清“背黑锅”,申请人提起上诉。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认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实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见(2019)赣行终78号裁定书)。
4) ,由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临川区政府伪造征地材料,存在违法行为, 所做岀的裁决难以让人接受, 申请人不得已要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审批信息,纠正违法行为。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也是敷衍,只提供一个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其他信息也拒绝提供(见赣国土资公开告知书(2018)96号)。
5) ,因为申请人没有见到合法的征地文件,而且经法院及临川区政府提供的部分书面材料是伪造的。所以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诉到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而该院也认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实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予立案(见(2019)赣7101行初208号裁定书)。
6) ,2019年1月,申请人向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见(2019)赣71行终254号裁定书)。
7) ,2019年4月,申请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还是驳回再审申请(见(2019)赣行申379号裁定书)。
8) ,2020年5月,申请人向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检察院还是不支持(见赣检铁分监(2020)36920000039号决定书)。
9) ,2020年8月8日,申请人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了三件,其他两件已另案处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还是知错不纠, 不顾事实与证据为下级政府伪造材料辩护, 驳回申请(见赣府复字(2020)189号复议决定书)。
10) ,由于江西省人民政府不仅知错不纠, 而且纵容临川区政府抢在《新土地法》实施之前在多个乡镇征地上万亩。并且在新土地法实施前一天(2019年12月30日)向临川区政府颁发了多个批复,导致如今数千亩基本农田被毁抛荒。更可恶的是基层贪官污吏借机大肆敲诈勒索老百姓。现在老百姓在自家房屋边上的空地上,荒地荒山上临时盖个放杂物、养鸡养鸭等棚子也以在征地“红线内”而不允许,老百姓自己住的房子因下雨漏水想检修一下都要先向官人打招呼,不给“疏通关系”就砸毁,并变本加厉对上访的老百姓打击报复、非法拘禁关押老百姓,强拆老百姓房屋。而只要疏通了关系做什么都可以。搞得临川老百姓怨声载道, 又给临川社会埋下了重大隐患。申请人便又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起诉到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希望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能高度重视。但, 这次该院又以“原告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驳回诉讼请求(见(2021)赣71行初8号判决书)。
11),申请人便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还是驳回上诉(见(2021)赣行终331号判决书)。
综上所述, 政府的答复和司法机关的处理根本就不能让老百姓理解和谅解。为了国家稳定与发展、长治久安,为了促使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挽救官员,今特申请再审,请人民法院以国家大局为重(中国14亿人口, 是全球粮食消耗最大的国家), 解除当今各地社会隐患, 救国救民于水火,维护党中央威信与法律尊严、依法处理。
此 致
2021年12月23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行终331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4.伪造的证据复印件和目录一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范庆忠诊所。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政府。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征收该批土地的有关文件、批复和补偿亊宜的有关文件。
2、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在沒有取得土地经营权人同意或不符合法规征收土地前,停止施工。
事实和理由
于2016年12月,被告以“政商合资”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为由,征收被告及周边旱涝保收、原受政府立牌、明文保护的基本农田耕地共359亩多(其中本人有2.8亩多)。我们被征土地农户曾多次要求被告岀示并提供有关征收土地的各级相关部门的批复和?偿善后亊宜的有关规定的征收土地信息,但被告总是用口头敷衍。因为我们沒有见到征收土地文件,所以至今被告与我们被征地农户都沒有达成任何书面文书,我们被征地农户也沒有得到任何善后?偿。
然而,被告在沒有佂得广大农户的同意即强行施工,而被征地农户阻拦施工时,就有一伙不明身份的年轻人威胁·····。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的这些做法欠妥,如果是符合法规条件的征收,应该公开、岀示合法手续,若手续合法我们应该支持。但上述做法确实让人疑惑,因此,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范庆忠
2017年3月3日
附:1、本状副本2份。2、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院立案后进行调解, 临川区政府答应给我们材料, 我便撤了诉
政府没有给我提供相关真实信息, 被政府欺骗了, 本人只好再次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范庆忠诊所。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政府。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征地是否合法。二、确认被告补偿安置是否依法并全额支付到位。
事实和理由
于2016年5月4日,被告以“政商合资”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为由,在没有征得土地承包人同意便与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会签订征收协议书,征用了原告承包耕地约2.8亩。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有关征地的各级相关部门的批复和补偿安置等亊宜的有关文件,但被告总是用口头敷衍。不得已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7年5月撤回起诉。但至今一年多被告只给我出示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没能按调解所说提供区、市相关文件的征收土地信息。由于该批复没有明确该地为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用,也不知道给的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因此我要求被告出示区、市政府上报征地和申请批建临川二中实验学校以及补偿安置的可依法公开的全部材料,但被告不予理睬。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促使政府官人们依法行政,因此原告特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事实,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年5月24日
附:1、本状副本2份。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年5月24日
附:1、本状副本2份。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庆忠。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电话:1593295300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东明。临川区人民政府区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书,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依法重审。
事实: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没有起诉资格”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为:
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被告征用原告土地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并在相关文书上伪造原告签名)。3、被告征用原告土地给“商人”用于商业用途,不是公共事业用地。(临川二中实验学校是民办学校, 占地500多亩)。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取得原告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而强行征地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因此原告特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
2018年11月1日
在法院审理期间, 临川川区政府提供了部分材料, 有关村民签字, 听证等材料全部是伪造的, 本人只好又向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在法院审理期间, 临川川区政府提供了部分材料, 有关村民签字, 听证等材料全部是伪造的, 本人只好又向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
案由:因不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赣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 9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现提取诉讼。
请求:判令撤销赣国土核[2016]304号批复。
事实和理由
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如下。
1) 批复中所征农田是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耕地。
2) 所征359.991亩农田是给“商人们”建“民办”中学
3) 所征农田未经村民或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
因在征地过程中原告经村民们推荐为村民代表参加和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工作人员协调征地事宜,当时只协商过2次,临川分局工作人员就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代表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说回去研究,并未达成一致……。
但,没过多久,“商人们”在没有取得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就强行施工,施工时部分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进行了阻拦,而施工方聚集了一些“年轻力壮”者“威胁”。原告听说后,为了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便劝阻村民们依法处事(因为原告承包的2.79亩耕地也被征了,村民们便信任原告)。本想临川区人民政府会情、理、法结合摆平这事,只要不引起村民们太大不平,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原告也就装“糊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事后得知临川区人民政府及下属工作人员在有关征地材料中模仿原告的签名,而且还排在“第一名”,致使原告遭受村民们质疑,认为原告私下得到“恩惠”而出卖了村民们, 把原告陷于不义之地。
为了平息村民们心中不平,消除社会隐患,促进官民与社会和谐及解除村民们的质疑,原告便多次亲自找临川区人民政府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等部门要求查阅征地相关信息,但临川区人民政府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等部门以种种借口不给原告阅看。原告又依法多次以书面邮寄和在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临川区人民政府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等部门只给原告出示被告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 和由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2人私下与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签的《征收土地协议书》,而其他材料不给出示。
综上所述,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为了“商人”所需, 打着“名校带民校” 旗号,欺下蒙上而骗取了被告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社会和谐,今特提取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 致
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范庆忠
2018年12月27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信息公开告知书1份。4. 《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1份。5.伪造原告签名材料1份。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学府世家临川范庆忠中医诊所, 邮编:34410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张圣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邮编:330025。
案由:因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 现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依法处理。
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是,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明显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中有359.991亩农田是给“商人们”建“民办”学校的,而不是用于国防、公共教育等公共事项,征用的农田而且是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耕地。
3.因在征地过程中上诉人因临川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求, 经村民们推荐为代表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协调征地事宜,协商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说回去向领导们汇报,后来就没有任何反馈……。而后来在上诉人不知情,也没有取得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就强行施工,施工时部分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进行了阻拦,而施工方聚集了一些“年轻力壮”者“威胁”。 上诉人听说后,为了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便劝阻村民们依法处事(因为上诉人承包的2.79亩耕地也被征了,村民们便信任原告)。本想临川区人民政府会情丶理丶法结合运用摆平这事,只要不引起村民们太大不平,不引起群体流血事件,上诉人也就装“糊涂”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事后得知临川区人民政府在有关征地材料中模仿上诉人的签名,而且还排在“第一名”,致使上诉人遭受村民们质疑,认为上诉人私下得到“恩惠”而出卖了村民们, 把上诉人陷于不义之地。
4.为了平息村民们心中不平,消除社会隐患,促进官民与社会和谐及解除村民们的质疑,上诉人便多次亲自找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查阅征地相关信息,但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种种借口不给上诉人阅看。上诉人又依法多次以书面邮寄和在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只给上诉人出示被上诉人的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而其他材料不给出示。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把关不严,而且在上诉人将以上情况告知后仍对违法不纠, 只给个答复敷衍。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今提取上诉,请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处理。
此 致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范庆忠
2019年1月30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庆忠。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公开告知书[2018]96号,明确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没有告知必须得先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2. 申请人完全符合起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七)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本案基层政府明显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 1)被征收的是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立有保护墙,被告没有审批权。2).伪造土地承包经营者签名。
良田是民生,是国家稳定长安之命呀!按照现在耕地下降的速度,再过 10--20年,那时还剩多少?人口在增加, 耕地又在减少, 已经有 1/3以上的省份,人均耕地低于一亩;而人均面积高于一亩的省份大部分是干旱地区,有土的地方没水,有水的地方没土, 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越来越少, 今后子孙们怎么活, 国家怎么稳定。再征收临川百姓贡献的土地资源, 临川的老百姓不仅没有享受到恩惠, 因“商式”办校还反而增加了临川的老百姓负担呀……!!
为了国家稳定长安, 为了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今申请再审。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19年4月25日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 男。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组。邮编:344100, 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邮编:330025,电话:0791-86717055(厅办公室)。
行政诉讼监督案由: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申379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监督请求:依法认定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254号行政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申379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公开告知书[2018]96号,明确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没有明确告知必须得先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2. 申请人是土地承包户完全符合起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七)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本案基层政府明显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 1)被征收的是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立有保护墙,被告没有审批权。2).伪造土地承包签名。
以上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依法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20年5月19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证据目录及相应证据一组。
由于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 本人向省政府申请撤销该批复等三个批复(另外两个批复另案处理)
省政府明知临川区政府提交的上述材料伪造, 而屡次知错不改, 只好又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炼红 职务:省长
案由:因不服江西人民政府, 赣府复字[2020] 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取诉讼。
请求:1.判令被告撤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2.恢复土地原状。
事实和理由
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因为:
1) 所征农田未经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和签字就强行施工。
2) 补偿款是政府官员私底下冒充承包户签字而强行划拨到“农民补贴专用账户”上,原告承包的2.79亩耕地补偿款是2017年5月17日划拨到账户的, 同年7月5日原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才知道有这笔补偿款,在这之前根本就不知道。
3) 所谓告知、听证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参加过。
4) 批复征用的土地根本就不是搞什么公共服务建设, 而实际上是打着“官商合营”的旗号白送加倒贴给商家办民办学校。
5) 给商家办民办学校的耕地全是基本农田。
6) 补偿款2015年就存入到临川区社保局帐户,2017年5月17日才划拨到承包户账户。失地农民社保2018年才办,根本就谈不上补偿到位。
7) 2019年5月30日,临川区人民政府又在没有得到被告、省政府批复下,突然派挖机毁灭快成熟的农作物数百亩(原告仅剩的1.57亩承包地又被毁),而被告明知临川区人民政府违法,还在同年9月18日补发赣自然资征〔2019〕498 号批复(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征地程序和补偿及土地使用存在明显违法,更让人难于接收的是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多次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知错不纠。如今被告也一错再错, 明知下属是伪造材料, 欺骗省政府, 欺骗党中央, 而还是作出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 今特提取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 致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范庆忠
2020年12月9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江西人民政府, 赣府复字[2020]
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4.证据目录一份。5.村民请愿书一份。6.村民授权委托书。7.致政府官员建议书一份。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炼红 职务:省长
案由:因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71行初8号,提取上诉。
请求:1.撤销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71行初8号行政判决。2.判令被告撤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3.判令恢复土地原状。
事实和理由
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和征用的土地存在违法行为。因为:
1) 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的耕地全是基本农田,被上诉人没有审批权。
2) 批复征用的土地根本就不是搞什么公共服务建设, 实际上是官商合股打着“官商合营”的旗号套取土地白送加倒贴给商家建民办学校。
3) 所谓告知、听证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参加过。
4) 征地未经任何村民和土地经营承包户的同意和签字,而是伪造承包户签字。
5) 补偿款是政府官员私底下划拨到“农民补贴专用账户”上,原告承包的2.79亩耕地补偿款是2017年5月17日划拨到账户的,同年7月5日原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才知道有这笔补偿款,在这之前根本就不知道。
6) 2016年征的地,而失地农民社保2018年才办,60岁以上的失地农户还自己交了38000元,而每个月社保款起初不到800元(至2020年12月也才1095元),等于五年内失地农户领到的是自己交的款,政府不用花一分钱,根本就谈不上失地农民社保到位。
二,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能成立,因为:
1) 于2016年,被上诉人强征上诉人和周边农户土地后,上诉人曾多次去人到临川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公开征地信息未果, 后又在临川区人民政府官网申请公开征地信息还是未果,又用邮政快递书面申请还是未果。
2) 2017年3月3日上诉人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劝解区政府答应给我们提供信息,2017年5月22日上诉人撤回起诉,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0行11号裁定书,但等了一年多临川区人民政府都没有提供征地信息给上诉人。
3) 2018年5月24日上诉人又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多次修改诉讼请求,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立了案。于2018年9月25日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是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具有起诉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原告资格。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100号裁定书。
4) 2018年6月23日上诉人又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于同年6月29日只给了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两个批复(赣国土资函(2006] 150号,另案处理)和(赣国土资核(2016J 304号),而申请的其他征地信息都没有给。
5) 2018年11月27日上诉人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于 2019年1月14日裁定不予立案,(2019)赣7101行初208号。2019年1月30日上诉人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9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 (2019)赣71行终254号。
三,被上诉人不仅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知错不改,而且多次知错不改:
1)2019年5月30日,临川区人民政府又在没有得到上诉人批复下,突然派挖机毁灭快成熟的农作物数百亩(上诉人仅剩的1.57亩承包地又被毁),而被上诉人明知临川区人民政府违法,还在同年9月18日补发赣自然资征〔2019〕498 号批复。上诉人代表集体起诉临川区人民政府,经多次修改诉讼请求,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又将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敷衍塞责(又在另案处理)。
2)2019年临川区政府又抢在《新土地法》实施前在多个乡镇征地上万亩。其中: 新土地法实施前一天被上诉人颁发的赣自然资征〔2019〕791号批复我村又在内。如今,抚州市和临川区城郊周边最好的数万亩基本农田已经全毁掉,而相距不到一公里有上万亩平顶的荒山建学校最理想而搁荒,不知被上诉人在审查把关批复前实地考察没有?(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71行初7号判决书,已上诉。
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屡次把关不严,导致国家大量基本农田被毁,首先是对(赣国土资核(2016J 304号)批复审查把关不严,而在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明知征地程序和补偿及土地使用存在造假等欺骗省政府, 欺骗党中央违法情况时知错不纠。如今在上诉人再次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时被上诉人还要一错到底,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还是知错不纠。而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9)赣7101行初208号以“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上诉,如今又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这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吗?
人民法院是国家这条大船航行动的“猫”,也是党中央指引老百姓走的“最后一条阳光大道”。再我国人口庞大,粮食安全是国家稳定的基石,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保护耕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如今在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确保耕地与粮食安全国策下,临川区人民政府利用伪造的材料,采取欺压百姓,蒙骗中央手段骗取了上诉人的批文,而被上诉人竞知错不纠。
为了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今特提取上诉,请省高院顾全大局,依法处理。
此 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庆忠
2021年4月4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一份。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炼红 职务:省长。
案由: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行终331号,申请再审。
请求:1.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行终331号行政判决。2.判令撤销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3.判令恢复土地原状。
事实和理由
一,于2015年,抚州市教育局打着“名校带民校”旗号,与商家“政商合资”为由签定了筹办三所民办学校协议。协议签订后,这些商家没有投入一分钱, 只是在公办的《抚州一中》、《临川一中》、《临川二中》校门口各挂一块《抚州一中实验学校》、《临川一中实验学校》、《临川二中实验学校》的牌子, 以租用三所公办校舍为名, 教职员工都是原公办的。不同的是, 官员们让这三所公办学校提高初中、高中学生录取分数线, 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线的都要交纳每年1万8千元的“择校费”便和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一起教学。这3块牌子在公办学校挂了近5年, 以“择校费”名义盘削了临川老百姓十多个亿, 临川老百姓怨声载道。
二,然而, 这些官商合股的“民办”学校盘削了临川老百姓十多亿还不满意, 临川区政府还要伪造材料打着公共事务旗号欺骗中央, 强行征收临川区郊区最好的基本农田用来岀让给这些商家建新校区(名义上是土地招标出让,实际上是政府又倒赔了十多亿。如《临川二中实验学校》这一所“民办”学校占良田489.922亩,土地出让价(总收入)才7918万元。由政府支出建环校四周30--50米宽公路6783.9万元,征收农民土地每亩补偿费4.1592万元,还有失地农民保险、青苗补偿等全是政府负担)。
不仅如此, 还由于官商们贪心不足,故意把在建校舍填高地基两米多, 并把原来的排水渠道全堵死,又造成我村上游剩余的部分农田在下雨时成“水牢”,老百姓根本无法耕种。而距离这块千亩良田10米就是上万亩平整的荒山(只隔一条傍山排灌渠道,地形比良田高2~3米),建校最理想。但,如果把学校建在荒山,距离市区有1公里多,中间是千亩良田,商家无法与市区连接搞开发盘削老百姓,所以不惜手段,打着官商合营旗号毁掉耕地!
又为了掩盖“建校筑堤淹田”造成的人为水灾, 临川区政府又投入4个多亿沿国道开挖搞了一个地下“箱涵”排水工程(老百姓还以为是挖防空洞),欲把“人造水灾”之水引入(倒流)到上游河内。但,这种做法存在重大隐患, 如果水倒流上游河内又将给临川城区护城堤坝造成溃堤风险,而且采取用“建水泵站”高压逼水倒流,还有可能发生压力高箱涵工程爆裂造成国道沿线车毁人亡。
三,由于政府征收土地没有得到村民和土地承包户同意而强行征收, 被征地承包户曾多次去人、网上申请、书面邮政快递申请、请求政府公开征地信息,但政府有关部门总是口头敷衍, 拒绝提供征地信息。申请人迫不得已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各级法院、检察院审理经历与结果:
1) , 2017年3月,申请人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征地信息。2、判令被告在沒有取得土地经营权人同意或公开征地信息前停止施工。经法院劝解, 被告也向法官承诺向原告提供征地信息, 原告便撤回起诉(见(2017)赣10行初11号裁定书)。但, 撤诉后被告拖了近一年, 最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只给原告出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其他信息拒绝提供。(注,当时申请人被村民选为征地协调代表,只要政府官员不要太过欺负老百姓,只要征地大概合法、真的是利国利民, 申请人就争取说服村民不要闹事)
2) ,因为被告只提供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不能证明其征地合法性。申请人又将临川区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便向法院提供了一部分材料, 其中有村民和承包户签字,听证的等材料全部是伪造的, 更可恶的是把伪造申请人的名字排在第1位, 导致村民怀疑申请人做代表时捞到了好处而把村民出卖了,让申请人“背黑锅”。而法院在开庭质证后,明知大部分材料是伪造的, 便又认为土地是集体的,申请人“不具有起诉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见(2018)赣10行初100号裁定书)。
3) ,因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2.79亩耕地也被政府强征了,完全符合原告资格。再为了洗清“背黑锅”,申请人提起上诉。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认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实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见(2019)赣行终78号裁定书)。
4) ,由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临川区政府伪造征地材料,存在违法行为, 所做岀的裁决难以让人接受, 申请人不得已要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审批信息,纠正违法行为。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也是敷衍,只提供一个赣国土资核[2016](304)号批复,其他信息也拒绝提供(见赣国土资公开告知书(2018)96号)。
5) ,因为申请人没有见到合法的征地文件,而且经法院及临川区政府提供的部分书面材料是伪造的。所以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诉到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而该院也认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实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予立案(见(2019)赣7101行初208号裁定书)。
6) ,2019年1月,申请人向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见(2019)赣71行终254号裁定书)。
7) ,2019年4月,申请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还是驳回再审申请(见(2019)赣行申379号裁定书)。
8) ,2020年5月,申请人向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检察院还是不支持(见赣检铁分监(2020)36920000039号决定书)。
9) ,2020年8月8日,申请人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了三件,其他两件已另案处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还是知错不纠, 不顾事实与证据为下级政府伪造材料辩护, 驳回申请(见赣府复字(2020)189号复议决定书)。
10) ,由于江西省人民政府不仅知错不纠, 而且纵容临川区政府抢在《新土地法》实施之前在多个乡镇征地上万亩。并且在新土地法实施前一天(2019年12月30日)向临川区政府颁发了多个批复,导致如今数千亩基本农田被毁抛荒。更可恶的是基层贪官污吏借机大肆敲诈勒索老百姓。现在老百姓在自家房屋边上的空地上,荒地荒山上临时盖个放杂物、养鸡养鸭等棚子也以在征地“红线内”而不允许,老百姓自己住的房子因下雨漏水想检修一下都要先向官人打招呼,不给“疏通关系”就砸毁,并变本加厉对上访的老百姓打击报复、非法拘禁关押老百姓,强拆老百姓房屋。而只要疏通了关系做什么都可以。搞得临川老百姓怨声载道, 又给临川社会埋下了重大隐患。申请人便又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起诉到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希望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能高度重视。但, 这次该院又以“原告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驳回诉讼请求(见(2021)赣71行初8号判决书)。
11),申请人便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还是驳回上诉(见(2021)赣行终331号判决书)。
综上所述, 政府的答复和司法机关的处理根本就不能让老百姓理解和谅解。为了国家稳定与发展、长治久安,为了促使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挽救官员,今特申请再审,请人民法院以国家大局为重(中国14亿人口, 是全球粮食消耗最大的国家), 解除当今各地社会隐患, 救国救民于水火,维护党中央威信与法律尊严、依法处理。
此 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庆忠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