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上访路(4)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男, 70岁,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顿渡镇邓家巷。
案由:因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强拆房屋赔偿一案, 不服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 2018)赣102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行赔终1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赔偿抗诉申请, 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撤销南城县人民法院( 2018)赣102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行赔终14号行政赔偿判决, 提请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并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壹仟壹佰叁拾伍元。
事实与理由:
一,因临川区政府多次伪造材料官商勾结强征村民承包耕地,申请人在村民推荐恳求下,代表318户村民起诉政府被列为头号维控对象。2018年5月23日,临川区政府授意上顿渡镇政府采取打击报复手段,乘申请人不在家打着“整顿农村环境”旗号把申请人有房产证、有人居住的合法房屋强拆了。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起诉到法院,同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第1份判决认定“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违法”,但是,第2份判决又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致使本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无法作出审核、认定”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这明显是不顾事实与证据并引用法律错误。
因为原告房屋完好、有人居住,提供的证据、计算赔偿的损失有理有据。再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再退一步说,被告是在原告不在场偷拆原告房屋,并且依据相关法规被告“执法”应该录像。但是被告在一审庭审不把录像拿出来,只出具几张照片,经法庭质证而不得不承认照片是张冠李戴的伪证,所以, 即使无法鉴定赔偿的损失数额也是被告的责任。
二,上诉后,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是调解,但由于上顿渡镇政府毫无调解诚意故调解未成。又由于当年申请人对法官们是非常信任的,二审开庭法官又告知庭审是全国直播,所以申请人就放松警惕,庭审笔录没看就签了字。但申请人拿到判决书后才知二审法院更是颠倒黑白,不顾事实与证据, 只凭对方口头说词, 篡改庭审记录、庭审质证记载断章取义而作出(2019)赣10行赔终1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控告人要求复制庭审录像,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䅁室说没有存档,问原审法官又说管技术的弄丢了找不到,向院领导反应也没有回音。
因为,开庭前法院没有告知申请人对方有证人出庭,在开庭中对方“协迫”其下属(申请人村村委会主任、委员、两名村小组长共4人)出庭欲作伪证,欲证明政府方出具“张冠李戴”的照片是申请人的房屋、是危房, 在申请人出具的确凿证据与质证下伪证被揭穿,两位证人不得不承认被“协迫”说的不是事实而承认申请人的证据事实。对方还想让村委会主任和另一位村组长出庭作证, 而审判长说:没有必要了。
三,本案现已历经6年,经历三级法院、三级检察院来回多次调解, 由于原被告人上顿渡镇政府党委书记兼镇长背后有强大背景(亲表兄是原江西省纪检监察四室主任、已跳楼自杀。亲兄是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行政、民事审判庭工作,所以被申请人敢蔑视法律,对三级法院、三级检察院来回多次调解最后都反悔。
如2020年8月抚州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出面调解了三个月,但在落实调解协议时又反悔。2022年1月12日, 申请人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多次电话沟通调解无果后,于同年5月26日到实地考察后,在抚州市检察院开了2天调解会,但由于现任临川区政府和上顿渡镇政府主管领导们推脱说“因为法院的裁判书没有确定赔偿数额,使他们无法作出具体赔偿决定”。后省检察院又多次与临川区和上顿渡镇政府领导协调后,便于同年7月28日、29日、8月4日多次打电话劝说申请人并告知“已经与临川区政府、上顿渡镇政府领导协调好了,政府同意免费在上顿渡镇给一块120平方米安置地作为“补偿”。 申请人本来不同意在上顿渡镇给120平方米安置地作为“补偿”,但省检察官多次“劝导”申请人,申请人感受到检察官们很为难只好同意。然而,上顿渡镇政府领导带申请人选好地块后,又要申请人交70万元买地款。而检察官告诉申请人是补偿被拆房屋不要钱的。
因为申请人一来没有经济条件买地,二来申请人村庄就在临川区政府驻地旁边,申请人要求建房主要是想在自己村的集体土地上靠公路边换一块地建房开中医诊所,而上顿渡镇城区是拆迁户安置地开诊所不方便,患者停车的地方都没有。但政府说“申请人村已划入城区规划内”村民不能再建房。而申请人被强拆的房屋原本就合法占地114平方米,在检察官多次“劝导”下,政府只是换一块120平方米地,申请人没有要政府对被拆房屋赔偿也就仁尽义至了,还要申请人岀钱买地, 这说的是人话吗?
四,由于多年来调解协商不成,依据2022年临川区“城区规划内”商品房成交中间价,申请人被强拆的房屋属于“城区规划内”,实用房屋建筑面积128.8平方米(房屋产权为主卧房二层+大厅使用权面积82.4平方米),今申请人按照临川区政府公开的“城区规划内”商品房中间价和砸毁的家具计算,政府应赔偿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壹仟壹佰叁拾伍元。这只是实际损失赔偿,依法还应增加违法+处罚的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抚州中院二审是终审,因未能及时纠正一审错误,申请人又向一审二审再审(县、市、省)法院申诉又拒绝受理,说该案“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又石沉大海, 这难道应验了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说:“......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是这样。”, 是要迫使老百姓非走《江西省抚州2011•5•26爆炸案》钱明奇炸政府、检察院、法院之路了......
然而申请人真的不忍心伤害到无辜者呀(点击原文)!因经办此案的三级法院的法官们和三级检察官们6年来确实花了不少“心力”调解无数次,凡是经办此案的法官、检察官们都“被迫”违心结案而陷入枉法境地都有苦难言!又由于政府和司法系统腐败分子上下结伙抱团,导致无论是巡视巡查、政法整顿、还是扫黑除恶等,基本上都停留在口号里,申请人在上访中又接触到的各级党政、信访、纪检监察、人大等机关大多数有良知接访人员也都因为有职无权而有苦难言,只能“劝说”申请人,并以“涉法涉诉”推回司法机关而不了了之!这些有良知的官员虽然因环境所迫“力不从心”,但对“以力假仁”、“一法两制”的政府与司法机关掌控实权的渎职者和上层踢皮球、假作为给社会造成隐患、导致报复社会惨案频发搞得人人都没有安全感, 其内心也都非常愤慨。
又6年来由于“司法空转”给申请人的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和67岁的老伴被贪官“协迫”公安无辜拘押, 拘押出来后又不出具任何传唤、拘押书面手续, 导致如今经常发痴呆、精神无常已无法弥补。又为了在必要时把渎职者带到阎王殿审判,申请人迫不得已向法院起诉与家人脱离一切法律关系。为了不让腐败分子毁了我们的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使家人精神创伤得到㣪解与合法利益得到维护,今特提取抗诉, 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认真了解案情,能够依法提起抗诉, 或者给申请人指出一条活路, 以避免因该死的腐败渎职者连带伤害到无辜者(点击原文)。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24年8月3日
附:本案裁判、监督处理文书如下:
1,2018年10月30日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赣1021行初86号。
2,2018年10月30日南城县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赣1021行赔初6号。
3,2019年3月26日抚州市中级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赣10行赔终14号。
4,2019年12月2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赣行赔申18号。
5,2020年8月17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抚检行监(2020)36100000002号。
6,2021年2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10行赔初2号。
7,2021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终24号。
8,2021年8月23日最高法院通知书(2021)最高法行通3479号)。
9,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申145号。
10,2022年6月2日江西省检察院赣检行监[2022]36000000007号。
11,2022年8月2日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2)赣1021行赔初8号。
12,2022年11月1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22)赣10行赔终25号。
13,2023年8月3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3)赣行赔申46号。
另,这些年,虽然江西省抚州市多任市委书记、抚州中级法院院长,临川区区长、政法委书记等腐败分子均被判刑,但还是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被贪官污吏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社会上到处都布满了“汽油桶”,随时都有可能再次发生震惊中外的江西省抚州2011.5.26爆炸案。美国有一首家喻户晓的歌曲叫《答案在风中飘》, 歌词写道:“一个人要转头多少次?还假装视而不见;一个人要长几双耳朵,才能听见民众哭泣。还要牺牲多少生命,他才知道太多人已经死去”。老百姓盼望高层官员认真听听民众的哭泣和呐喊,能够像清朝的陶澍,人称“陶青天”那样,一身正气,爱民如子,把司法腐败列为重中之重,认真纠正枉法裁判。详情网上查阅:网址:https://www.15932953000.com/plus/list.php?tid=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