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长时间没有得到回复怎么办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长时间没有得到回复怎么办
引子: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根据这个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检举控告事项也是有时限的,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拖延不办。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些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举报事项并提交了详细的案件线索后,还是经历漫长的等待,或者是无果而终石沉大海,弄得很多举报人非常的不满意,甚至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应对呢?......。
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提到过,导致举报事项一拖再拖,无果而终的原因无非就是以下原因:
一,控告人的检举控告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没有被受理。
二,控告人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更无实际线索。
三,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导致检举控告事项一再拖延,无果而终。
四,检举控告事项属于“暂存待查”的,需要等到时机允许时启动调查程序。
也就是说如果检举控告人的举报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且已经向承办人提交了实际线索的,还是遭遇漫长的等待,或者是无果而终的,这种情形就属于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的结果了。
遇到这种情况,检举控告人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分管领导提出对检举控告事项进行督办。因为案件一旦超期,那么相关主管领导就有权对检举控告事项进行督办。
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根据这些规则性的条款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检举控告事项的最长期限也就是六个月而已,真的不需要等待太长的时间。一旦拖延太久,就不正常了。
结束语:
我多次在文章提到,检举控告不是报私仇,更不是泄私愤,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不要捕风捉影,更不要臆想捏造。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更重视有实际线索的举报。不实际的检举控告行为不仅仅不会得到重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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