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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实施条例”施行倒计时,农民可得学会这3点

2021-08-27 15:54正中堂正中堂

农村征地“实施条例”施行倒计时,农民可得学会这3点

2021年7月2日,广大农民群众翘首以盼的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将于不久后的9月1日起施行。新规之重点,一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二在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进一步规范,三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地上房屋的全新程序。本文重点探讨这第3点,即全新的征地拆迁程序究竟会给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带来些什么,被征地农民又该如何更加有效地行使权利,保障权利呢?

【新规征地程序概述:两个阶段征地拆迁】

新修订《实施条例》在第26-31条就征地的主要流程做了详尽的规定,再加上拖在最后面的第62条,组成一个完整的征地拆迁链条。

站在广大被征地农民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这一流程划分为两大阶段:征地补偿安置阶段和强制执行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没有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传统的“三分法”——征收决定阶段、补偿阶段和强制执行阶段,而是突出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这一大的范畴,这对于农民关注和维护自身补偿权益而言绝对是有益的。

征地补偿安置阶段从发布征地预公告起,至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止;而强制执行阶段则以征收方针对“个别拒签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为重要标志,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为止。

而针对上述两大阶段,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做好以下3点:

其一,盯紧并亲身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全过程,不要轻易放弃任何一项权利。

和当下的农村征地拆迁一样,“补偿安置方案”始终是对农民到手的补偿安置利益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从一般情况而言,“方案”是不可诉的,这就意味着农民不可以等到完整的方案出炉甚至开始实施后才开始想办法将其撤销。

也就是说,在这个全新的程序中,过程的价值远远高于“决定”本身。

而农民要牢牢握在手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对征收土地预公告要“有反应”。以往,大家更熟悉“征收土地公告”这个概念,但今后可就不能光认得一个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过渡阶段有的地方叫“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标志着征地补偿安置的正式启动,见到它就意味着征地由“传言”变为了近在眼前的现实。

而所谓的“有反应”,一是要确保自己看到、看全它的内容,而不是视而不见、不当回事;二是要尽量确定自己的土地、房屋是否在征地范围内,三是要遵从公告发布后的“暂停”规定,切忌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2. 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积极参与。这两个法定步骤“重在知情、参与、监督”,农民要掌握主动而不是被动应对,更不宜在此时搞“空城计”不在家。

《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这两个步骤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这就意味着这一阶段绝不是村委会或者村集体能够在农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劳”的,否则最终作出的调查、评估结果将会被质疑。

知道了要参与,还得知道该如何参与。简言之,“弄清底数”是此时的当务之急。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都是直接用于“计算补偿安置利益”的基础依据。

被征地农民要在此阶段做到“寸土必争”“寸步不让”,对权属、面积、数量、种类等影响补偿多寡的关键性因素存在争议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切不可盲目认可任何“打折扣”“含水分”的调查评估结果。

当然,要做好上述工作并不容易,特别是农村无证房屋、翻改扩建面积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更是困难重重,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做好面对困难的各种准备。

在明律师的建议是,被征地农民若明知自己的土地、房屋存在权属合法性(无证、缺证、翻改扩建等)方面的漏洞,则可以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至土地现状调查开始这个阶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越早让律师介入,事情弄得越清楚,补偿安置的结果也就越能让我们心服口服。

3. 争取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权利,用好村民自治工具。《实施条例》第28条似乎收紧了“听证权”的适用条件,规定只有在“多数”(即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一前提下才会启动听证。

显然,想要满足这一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容易。对补偿安置不满意的,一般都是少数。

但无论如何,“异议反馈”和“要求听证”都是农户的权利。对补偿安置不满的农户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这些权利,“有枣没枣都可以打上三竿子”。

需要提示的是,村集体、村委会的态度依法应当通过村民自治程序得出,而不是某几位头头脑脑关起门来说了算的。

一旦有了召开征地拆迁主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机会,农民一定不要错过。每一户代表的意见和态度,都可能决定最终的补偿安置走向。

其二,避免盲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新规之下,签约的时点由以往的征地依法获批后调整到了征地依法报批前,这一最重大的顺序变化在明律师已反复强调过多次,不再赘述。

《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这对于规范补偿安置协议的格式条款和法定内容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简言之,被征地农户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这两项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补偿事项一定是有权利亲自签约的,村委会、村集体不得替代农户个人签字认可这些内容。

而一旦签字了,想推翻重签就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针对这种“预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及其救济渠道尚存一些专业领域的难题待解,但“落笔无悔”是签任何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其他的只能是例外情形。

故此,农民朋友一定要看准了、想好了再签,没看准、没想好可以先听取律师的意见,千万不要签完了才觉得自己吃亏了。

其三,3大复议、诉讼救济机会莫错过。《实施条例》当中明示了两个“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从在明律师既往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法律原理出发,它们都是可诉的。

不过在新规施行后,这二者在其内容上可能会发生部分调整和变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有望在一些地方全新亮相。到底该怎么诉,重点审查哪些点,这是十分专业的课题,农民切勿想着自行尝试破解,而是要委托专业律师操作。

此外,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此前一直都是可复议的,新规施行后还能不能复议,这也值得被征地农民关注,也是需要专业律师们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关切来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当为权利救济的核心环节。责令交地一旦不审补偿或仅做程序性审理,补偿安置的结果就要由补偿安置决定来一锤定音。

一旦“过期”导致起诉权利丧失,等待被征地农民的就将是几乎不可逆的法院强制执行,再想提升补偿安置利益就太过困难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实施条例》施行后的征地程序中,补偿安置和征地决定事实上是同步并行的,而不是以往的“先决定后补偿”。大家一定要迅速熟悉和适应新的程序步骤,牢牢把握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救济要点,切实做到“前紧后也紧”的“紧而又紧”的维护权利原则,不让任何1天时间随意溜走,才有望争取更加公平、合理、满意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稍微懈怠上几天,打上几个盹儿,责令交地了,就有些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