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枉法裁判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枉法裁判内幕
全国最枉法裁判之一,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内幕(点击原文)
"把知道的真相告诉大家,是一种正义;把明白的常识告诉大家,是一种责任;把目睹的罪恶告诉大家,是一种良知;把了解的事实告诉大家,是一种道德;”让枉法裁判,渎职的违法法官得到严惩,让老百姓真正的体验到公平公正。
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海滨
控诉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特提出控告如下。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腐败已经到了登峰造极、史无前例、惊世骇俗、骇人听闻、匪夷所思、令人发指的地步了!!!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
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勾结社会放高利贷人员马晓波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简直就是挑战法律和司法的尊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严重的渎职、失职不作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违法犯罪和徇私枉法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予严肃处理。
一份枉法的裁判书,瞬间击毁了一个公司,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在纵容犯罪,包庇犯罪分子,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故意的通过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歪曲法律,违背事实,恣意枉法裁判,不仅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而且还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被举报人员名单及枉法裁判事实:
(一)、?审法院原执?局长:胡博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洛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审法院现执?局长: 张海峰;姑息纵容非法执行,虚增申请执行人马晓波债权近5000万以上,协助马晓波获得暴利
(二)被举报人:姬秋萍、李晓静、王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涉嫌在(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一案中共同参与虚假诉讼,枉法裁定,使得非法高利贷合法化;
(三)被举报人:李占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2014)洛执字第51号案件执行人员,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侵吞执行款,枉法裁定;
(四)被举报人:李予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2020)豫03执恢48号案件审判员,对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及被执行人清偿债务金额未予审核,涉嫌玩忽职守及枉法裁定。
(五)被举报人:任昉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举报人保诉马晓波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2)豫03民初53号]的审判长,在庭审开始后,任昉皓即离席,不履行审判义务,未审参与合议,对举报人提出的违法线索不予核实,对相关事实不与认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案件相关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债权人)马晓波起诉债务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公司(下称华威公司)及担保人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以食为天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2014年3月,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洛执字第51号。2014年4月21日,因执行和解,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在2014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马晓波未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晓波的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洛阳市并作出(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以食为天公司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同时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豫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被举报人的6500万元的拆迁腾退款及利息。
在举报人通过司法渠道维权过程中,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一起罕见的司法机关从业人员与高利贷从业人员相互勾结,保护违法债权并涉嫌侵吞执行款的腐败窝案,相关的司法机关从业人员通过办理私案,将执行款明细不附卷、虚增债权的方式,置党纪国法与不顾,共同参与虚假诉讼,涉嫌枉法裁定。
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线索如下:
一 所谓的民间借贷实际上高利贷,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对非法高利贷一路绿灯
出借人马晓波就职于洛阳高新区瑞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资料,马晓波长期以高利出借为业。
经举报人查阅该案卷宗发现:在马晓波与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借款人系华威公司,华威公司与马晓波之间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500万,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合同》签署后,马晓波向华威公司付款1500万。
2013年12月15日,出借人马晓波与华威公司、以食为天公司共同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届满日为2014年1月14日,确定出借金额3259万,高于实际出借本金1759万。在《还款承诺书》中,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案外人寇臣代表以食为天公司签字,寇臣既非以食为天公司股东,又非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寇臣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中。
2013年12月25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偿还3259万,并提交了给华威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汇款凭证及给案外人李伟的1520万汇款凭证,给案外人李伟的所有汇款凭证均发生在出借人马晓波与以食为天公司、华威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之前。李伟作为收款人,本属马晓波的证人;但李伟却作为以食为天公司及华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未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授权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到庭参与诉讼,在债务未到期前,对债务、利息、违约金均予以认可,故(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案件的实质是马晓波、李伟伙同部分办案人员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让非法债权合法化的虚假诉讼。
而姬秋萍、李晓静、王睿等审判员对此未予审核,涉嫌枉法裁定。而马晓波也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使得非法债权合法化。
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的超过1000万的执行款去向不明。
2014年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已经超过1700万以上,但人民法院认定的执行款金额仅有559万,且只有28万的执行款收据,超过1000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
洛阳市中院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录,截至2014年4月10日,该案剩余本金2700万,由此表明债务人至少清偿559万,但该清偿无任何明细记录。
在2014年4月11日,民生银行划扣38.55万元;4月21日,马晓波收到执行款28.54万元(扣执行费10.0097万,此系唯一将执行款明细附卷的案款)。
马晓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 “截至4月21日,马晓波收到了1540万的房产及165万元款项”,如4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前,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为1525.46万(计算方法为:3259-1540-165-28.54)。
如4月21日的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后,则表明被执行人在4月11日另行清偿了559万(以上),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不足966.46万(3259-559-1540-165-28.54)。
无论如何计算,截至该案终本执行时,剩余债务本金不超过1526.46万,但在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1700万以上的执行款后,经李占营、李予洛等办案人员核算的金额是2700万,那么被执行人清偿的金钱哪里去了?相关的付款明细哪里去了?
三 被举报人李占营非法执行,涉嫌伪造法律公文。
2016年4月,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下称吉野家)收到编号为(2014)洛执字第5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吉野家公司因此提起执行异议,案号为(2016)年豫03执异字第32号,在该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了吉野家公司交付159.4951万执行款。
但是在2014年5月至2020年期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恢复执行,相关案件卷宗中查不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吉野家公司该执行通知书的档案;而法院存档的(2014)洛执字第51-1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与吉野家公司收到并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完全不同。即吉野家公司收到了一份来历不明,涉嫌伪造的法律文书。
此外,在(2020)豫03执恢4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晓波向法院提交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公告(加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并以此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恢复执行。该公告同样来历不明,涉嫌伪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中查不到该公告的任何信息。
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占营,在无立案依据的情形下,长期帮助马晓波等人办理私案,鉴于在执行阶段,有多人持有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提起执行(或诉讼),故李占营等与申请执行人马晓波通谋涉嫌伪造法律公文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四 2020年,相关办案人员在1000余万执行款去向不明的前提下,相关办案人员再次加码,将剩余债权激增到6500万(仅本金)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就马晓波债权,出具了(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
但荒诞的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出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豫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腾退款,仅本金就高达6500万!
在2014年执行过程中,1000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在2020年恢复执行后,又发生了增加4000万被执行款的怪事,是什么样的利益输送,使得马晓波在执行阶段就获得了5000万以上的暴利?到底是谁向马晓波提供了人民法院都没有的虚假的法律公文?是谁向吉野家公司送达了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是谁在为违法行为一路打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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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洛阳法院的形象早已被一大批“法盲”院长、“文盲”法官严重糟蹋,曾经神圣的审判机关早已在广大民众的心目中一落千丈。十八大后,他们竟敢顶风违纪,拉帮结派,抱团取暖,常常“受人之托”,幕后操纵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帮助当事人编“假证”,最终导致大量明显的枉法裁判和冤假错案,以至于洛阳法院常常“红旗”飘飘,群体上访常常发生!
以下是部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事实
1、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杨克敏被开除党籍
经查,杨克敏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婚外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判、量刑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晓波涉嫌犯罪被撤职。李晓波在担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执法犯法,涉嫌多起经济犯罪活动。被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晓波的院长职务,李晓波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依法逮捕。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宏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洛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王宏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私车公养;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克敏接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调查。经查,杨克敏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婚外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判、量刑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5、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举报人举报于东辉曾索贿数千万,实际索得现金200万元、金条20根、虫草9斤,总价值约为500万元。
6、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博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
7、洛阳市委第五巡察组巡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察整改的通报:
1.学习氛围不浓。2. 运用效果不佳。3. 执法满意度长期落后。4. 审判效果问题突出。5. 执行难问题严重。6.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不高。7. 审判委员会职能发挥不到位。8. 执行上级要求搞变通。9. 诉讼费退还不及时。10. 化解金融风险不明显、收缴罚金不到位。11. 落实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打折扣。12. 意识形态和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13. 全面从严治党宽松软。14. 一岗双责’落而不实。15. 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16.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止。17. 落实监督责任乏力。18. 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及资产管理等问题多发。19. 执行失当引发群众京访。20. 领导接访值班流于形式。21. 基层挂职有名无实。22. 基层法庭重建轻用。23. 干部群众反映市法院门难进。24. 法官进村(社区)活动流于形式。25. 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26. 担当作为不够。27. 问题整改不力。28. 机关党建工作抓的不实。29. 干部人事工作不规范。
这还是法院吗?问题也太多了,没好地方了,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治就是要用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实体正义。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是权利人在个案中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司法审判中对权利救济的保护。
枉法裁判,危害着国家政治安全,其事实已经证明洛阳中院存在的问题已经极其严重了,已经走到制定法律初衷的反面,走到了依法治国的对立面,走到了党和政府的反面,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从任何角度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忠诚,清除害群之马,绝不是一句空话,一句口号,必须实实在在落实到行动中。
铁一样的事实在法律的殿堂里都敢任性地篡改,司法审判的灵魂都被极个别丧失司法良知的精致利己主义者给弄出窍了。
万万没想到,一个头顶国徽、肩扛天平、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身负审判职权的洛阳中院法官既能以身试法与国家系列法律法规对着干,又能堂而皇之拿着人民给的俸禄损害人民利益。
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惩处司法腐败,正当全国上下向司法腐败宣战的今天,吃了豹子胆的洛阳中院多名法官竟敢为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的行为保驾护航、公开为违法分子充当黑保护伞。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洛阳中院多名法官就专门挑战党的威信,不依法办案。中央提出全面重严治党,接受人民的监督,他们就我行我素,敷衍了事。
本案中权利人的诉求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为何会遭遇枉法裁判的诉权剥夺?这已经不是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而是极个别从事司法审判的人员法治信仰出了问题,即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反过来对诉讼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践踏,实现精致利己主义的言必讲法、行则违法两面人目的。
举报人认为,对于主观恶意操控下枉法裁判的顽瘴痼疾,审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就是症结所在。如果教育整顿中对害群之马心存任何侥幸而不痛下杀手,枉法裁判的顽瘴痼疾就会以各种形式死灰复燃,最后危害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
二十大就要到了,依法治国这个概念提了几十年了,还有人敢亵渎法律,对抗党的政策。举报人依法将向国家相关机构,媒体全面举报,控告。希望把法官队伍里的蛀虫清除,依法公平公正对待举报人的举报。
举报人已经上诉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省高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
我们在这里搭建一个平台,凡是被洛阳中院欺负的百姓都可以提供线索。
举报人:郭世中(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老兵,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
电话:13521586477
2022.06.09
"把知道的真相告诉大家,是一种正义;把明白的常识告诉大家,是一种责任;把目睹的罪恶告诉大家,是一种良知;把了解的事实告诉大家,是一种道德;”让枉法裁判,渎职的违法法官得到严惩,让老百姓真正的体验到公平公正。
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海滨
控诉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特提出控告如下。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腐败已经到了登峰造极、史无前例、惊世骇俗、骇人听闻、匪夷所思、令人发指的地步了!!!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
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勾结社会放高利贷人员马晓波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简直就是挑战法律和司法的尊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严重的渎职、失职不作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违法犯罪和徇私枉法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予严肃处理。
一份枉法的裁判书,瞬间击毁了一个公司,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在纵容犯罪,包庇犯罪分子,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故意的通过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歪曲法律,违背事实,恣意枉法裁判,不仅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而且还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被举报人员名单及枉法裁判事实:
(一)、?审法院原执?局长:胡博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洛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审法院现执?局长: 张海峰;姑息纵容非法执行,虚增申请执行人马晓波债权近5000万以上,协助马晓波获得暴利
(二)被举报人:姬秋萍、李晓静、王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涉嫌在(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一案中共同参与虚假诉讼,枉法裁定,使得非法高利贷合法化;
(三)被举报人:李占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2014)洛执字第51号案件执行人员,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侵吞执行款,枉法裁定;
(四)被举报人:李予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2020)豫03执恢48号案件审判员,对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及被执行人清偿债务金额未予审核,涉嫌玩忽职守及枉法裁定。
(五)被举报人:任昉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举报人保诉马晓波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2)豫03民初53号]的审判长,在庭审开始后,任昉皓即离席,不履行审判义务,未审参与合议,对举报人提出的违法线索不予核实,对相关事实不与认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案件相关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债权人)马晓波起诉债务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公司(下称华威公司)及担保人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以食为天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2014年3月,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洛执字第51号。2014年4月21日,因执行和解,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在2014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马晓波未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晓波的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洛阳市并作出(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以食为天公司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同时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豫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被举报人的6500万元的拆迁腾退款及利息。
在举报人通过司法渠道维权过程中,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一起罕见的司法机关从业人员与高利贷从业人员相互勾结,保护违法债权并涉嫌侵吞执行款的腐败窝案,相关的司法机关从业人员通过办理私案,将执行款明细不附卷、虚增债权的方式,置党纪国法与不顾,共同参与虚假诉讼,涉嫌枉法裁定。
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线索如下:
一 所谓的民间借贷实际上高利贷,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对非法高利贷一路绿灯
出借人马晓波就职于洛阳高新区瑞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资料,马晓波长期以高利出借为业。
经举报人查阅该案卷宗发现:在马晓波与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借款人系华威公司,华威公司与马晓波之间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500万,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合同》签署后,马晓波向华威公司付款1500万。
2013年12月15日,出借人马晓波与华威公司、以食为天公司共同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届满日为2014年1月14日,确定出借金额3259万,高于实际出借本金1759万。在《还款承诺书》中,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案外人寇臣代表以食为天公司签字,寇臣既非以食为天公司股东,又非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寇臣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中。
2013年12月25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偿还3259万,并提交了给华威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汇款凭证及给案外人李伟的1520万汇款凭证,给案外人李伟的所有汇款凭证均发生在出借人马晓波与以食为天公司、华威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之前。李伟作为收款人,本属马晓波的证人;但李伟却作为以食为天公司及华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未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授权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到庭参与诉讼,在债务未到期前,对债务、利息、违约金均予以认可,故(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案件的实质是马晓波、李伟伙同部分办案人员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让非法债权合法化的虚假诉讼。
而姬秋萍、李晓静、王睿等审判员对此未予审核,涉嫌枉法裁定。而马晓波也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使得非法债权合法化。
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的超过1000万的执行款去向不明。
2014年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已经超过1700万以上,但人民法院认定的执行款金额仅有559万,且只有28万的执行款收据,超过1000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
洛阳市中院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录,截至2014年4月10日,该案剩余本金2700万,由此表明债务人至少清偿559万,但该清偿无任何明细记录。
在2014年4月11日,民生银行划扣38.55万元;4月21日,马晓波收到执行款28.54万元(扣执行费10.0097万,此系唯一将执行款明细附卷的案款)。
马晓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 “截至4月21日,马晓波收到了1540万的房产及165万元款项”,如4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前,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为1525.46万(计算方法为:3259-1540-165-28.54)。
如4月21日的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后,则表明被执行人在4月11日另行清偿了559万(以上),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不足966.46万(3259-559-1540-165-28.54)。
无论如何计算,截至该案终本执行时,剩余债务本金不超过1526.46万,但在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1700万以上的执行款后,经李占营、李予洛等办案人员核算的金额是2700万,那么被执行人清偿的金钱哪里去了?相关的付款明细哪里去了?
三 被举报人李占营非法执行,涉嫌伪造法律公文。
2016年4月,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下称吉野家)收到编号为(2014)洛执字第5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吉野家公司因此提起执行异议,案号为(2016)年豫03执异字第32号,在该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了吉野家公司交付159.4951万执行款。
但是在2014年5月至2020年期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恢复执行,相关案件卷宗中查不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吉野家公司该执行通知书的档案;而法院存档的(2014)洛执字第51-1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与吉野家公司收到并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完全不同。即吉野家公司收到了一份来历不明,涉嫌伪造的法律文书。
此外,在(2020)豫03执恢4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晓波向法院提交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公告(加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并以此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恢复执行。该公告同样来历不明,涉嫌伪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中查不到该公告的任何信息。
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占营,在无立案依据的情形下,长期帮助马晓波等人办理私案,鉴于在执行阶段,有多人持有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提起执行(或诉讼),故李占营等与申请执行人马晓波通谋涉嫌伪造法律公文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四 2020年,相关办案人员在1000余万执行款去向不明的前提下,相关办案人员再次加码,将剩余债权激增到6500万(仅本金)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就马晓波债权,出具了(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
但荒诞的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出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豫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腾退款,仅本金就高达6500万!
在2014年执行过程中,1000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在2020年恢复执行后,又发生了增加4000万被执行款的怪事,是什么样的利益输送,使得马晓波在执行阶段就获得了5000万以上的暴利?到底是谁向马晓波提供了人民法院都没有的虚假的法律公文?是谁向吉野家公司送达了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是谁在为违法行为一路打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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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洛阳法院的形象早已被一大批“法盲”院长、“文盲”法官严重糟蹋,曾经神圣的审判机关早已在广大民众的心目中一落千丈。十八大后,他们竟敢顶风违纪,拉帮结派,抱团取暖,常常“受人之托”,幕后操纵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帮助当事人编“假证”,最终导致大量明显的枉法裁判和冤假错案,以至于洛阳法院常常“红旗”飘飘,群体上访常常发生!
以下是部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事实
1、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杨克敏被开除党籍
经查,杨克敏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婚外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判、量刑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晓波涉嫌犯罪被撤职。李晓波在担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执法犯法,涉嫌多起经济犯罪活动。被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晓波的院长职务,李晓波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依法逮捕。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宏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洛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王宏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私车公养;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克敏接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调查。经查,杨克敏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婚外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判、量刑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5、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举报人举报于东辉曾索贿数千万,实际索得现金200万元、金条20根、虫草9斤,总价值约为500万元。
6、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博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
7、洛阳市委第五巡察组巡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察整改的通报:
1.学习氛围不浓。2. 运用效果不佳。3. 执法满意度长期落后。4. 审判效果问题突出。5. 执行难问题严重。6.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不高。7. 审判委员会职能发挥不到位。8. 执行上级要求搞变通。9. 诉讼费退还不及时。10. 化解金融风险不明显、收缴罚金不到位。11. 落实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打折扣。12. 意识形态和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13. 全面从严治党宽松软。14. 一岗双责’落而不实。15. 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16.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止。17. 落实监督责任乏力。18. 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及资产管理等问题多发。19. 执行失当引发群众京访。20. 领导接访值班流于形式。21. 基层挂职有名无实。22. 基层法庭重建轻用。23. 干部群众反映市法院门难进。24. 法官进村(社区)活动流于形式。25. 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26. 担当作为不够。27. 问题整改不力。28. 机关党建工作抓的不实。29. 干部人事工作不规范。
这还是法院吗?问题也太多了,没好地方了,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治就是要用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实体正义。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是权利人在个案中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司法审判中对权利救济的保护。
枉法裁判,危害着国家政治安全,其事实已经证明洛阳中院存在的问题已经极其严重了,已经走到制定法律初衷的反面,走到了依法治国的对立面,走到了党和政府的反面,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从任何角度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忠诚,清除害群之马,绝不是一句空话,一句口号,必须实实在在落实到行动中。
铁一样的事实在法律的殿堂里都敢任性地篡改,司法审判的灵魂都被极个别丧失司法良知的精致利己主义者给弄出窍了。
万万没想到,一个头顶国徽、肩扛天平、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身负审判职权的洛阳中院法官既能以身试法与国家系列法律法规对着干,又能堂而皇之拿着人民给的俸禄损害人民利益。
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惩处司法腐败,正当全国上下向司法腐败宣战的今天,吃了豹子胆的洛阳中院多名法官竟敢为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的行为保驾护航、公开为违法分子充当黑保护伞。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洛阳中院多名法官就专门挑战党的威信,不依法办案。中央提出全面重严治党,接受人民的监督,他们就我行我素,敷衍了事。
本案中权利人的诉求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为何会遭遇枉法裁判的诉权剥夺?这已经不是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而是极个别从事司法审判的人员法治信仰出了问题,即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反过来对诉讼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践踏,实现精致利己主义的言必讲法、行则违法两面人目的。
举报人认为,对于主观恶意操控下枉法裁判的顽瘴痼疾,审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就是症结所在。如果教育整顿中对害群之马心存任何侥幸而不痛下杀手,枉法裁判的顽瘴痼疾就会以各种形式死灰复燃,最后危害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
二十大就要到了,依法治国这个概念提了几十年了,还有人敢亵渎法律,对抗党的政策。举报人依法将向国家相关机构,媒体全面举报,控告。希望把法官队伍里的蛀虫清除,依法公平公正对待举报人的举报。
举报人已经上诉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省高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
我们在这里搭建一个平台,凡是被洛阳中院欺负的百姓都可以提供线索。
举报人:郭世中(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老兵,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
电话:13521586477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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