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富豪济贫民、杀贪官除国害
陈中华:劝富豪济贫民、杀贪官除国害
当前,受发展水平制约,我国东中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尤其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财力相对有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影响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共享发展,就要着眼全体人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紧盯薄弱地区和困难群体补短板,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让全国各地基本均等、全体人民普遍受惠。
共享发展成果,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共产党宗旨、科学谋划人民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发展理念。推进共同富裕目标逐步实现。共享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是要消除贫富悬殊、避免两极分化,其方向和目标是共同富裕。我们党作为共产主义执政党,执政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为了一部分人、少数人的利益。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与公平正义互为依托、相辅相成。没有共享谈不上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更不可能共享。共享要求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体现统筹兼顾、追求普遍受益,这样的发展状态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的。在劝富豪济贫民的同时,要着眼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重效率轻公平、重城市轻农村、重GDP轻民生、重“做大蛋糕”轻“分好蛋糕”等观念,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才能有效促进共享发展。
贫富差距加大会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削弱党的执政基础,阻碍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会引起政权的更迭。当前,我国人均GDP已突破4000美元,但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却比较突出,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判断,缩小贫富差距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征程上必须尽快突破的关键障碍。
国家建立海南自贸区,给了海南很多的各种优惠政策。例如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此外,离岛免税额度由3万提高至10万、鼓励类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人才个人所得税率不超过15%等。优惠政策给海南,这对于助推海南的发展,包括对于海南老百姓生活的提高和改善都是有益的。有时我想,这些优惠政策,为什么仅仅只放在海南呢?
放在海南,只能助力于海南发展,对全国的发展并无裨益,放在海南,也只能对海南人有所益处,而对全国的发展,对其他省份的人民并无太多的好处。俗话说,“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所以我想,如果国家把在海南实行的各种优惠政策,把它在全国同时实行,让全中国一起腾飞,一起发展,让全国人民一起受益,一起走向富裕,岂不是更好?岂不是对国家更有利?
其实,国家不管把优惠的政策给任何那个市,那个市都能快速发展的。几十年来,国家给了深圳太多的政策优惠,税收优惠,进出口免税之类。得益于各种优惠,深圳取得了快速发展,深圳人也因为优惠,得到了实惠。而这些实惠,内地是得不到的。这也造成了内地与深圳收入的差别,造成了内地与深圳等沿海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一个国家的发展与进步能够实现总体的基本平衡无疑是最好的。
如果由于国家在海南的优惠政策同时在全国各地实行了,全国各地同时发展了,全国各地的老百姓也用不着都跑去海南,不用年头年尾都去挤火车,他们在自己的家门口就能够获得很好的收益,不用夫妻劳燕分飞,又能够很好地照顾到自己的孩子和父母老人,一家人可以其乐融融地在一起,这样无论对家庭,对社会显然都是最好的。
贫富差距也被称为贫富不均、收入不公平等,是指一个群体或社会中个人拥有的财富的差距。贫富差距过大会造成犯罪率升高等社会潜在危害,政治上:造成阶级矛盾尖锐,进而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威胁政府统治。经济上:造成基尼系数过大,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不利于社会公平。贫富差距过大到一定程度就会再次革命。
政府不要人为地制造贫富不均,应当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努力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对于高收入人群,应区别对待。要鼓励勤劳致富,保护投资者以及高级人才的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严厉惩罚贪污、受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
另外,贪官的存在,会不停地制造社会矛盾、贪富不均,产生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紧张和矛盾。当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矛盾越积越深后,容易形成十分危险的“政治堰塞湖”。所以,官员官僚腐败,定要严惩不贷,该杀的必须杀。除体制机制方面尚需改革和完善之外,加大违法违纪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法依纪对违法违纪加以惩处,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如果违法违纪者并未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应有的处理,则违法违纪者会心存侥幸而顶风违法违纪甚或一犯再犯,社会上的濒危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及时适度震慑而大加仿效,守法守纪者得不到应有的激励与宽慰。
当今虽有庞大的司法纪检监察队伍,虽有万众仰仗的具有坚定的反腐倡廉决心的中央,虽有反腐的累累硕果,但犯罪违纪成本过低。因获取相关的证据和依据程序,是处理违法违纪的前提,因而违法违纪者并未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加上违法违纪成本过低,确实不利于惩治腐败。加大违法违纪成本是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那么如何加大违法违纪成本呢?:应当从立法立纪层面上考虑,法律纪律责任应与其社会危害性相一致,同时法律法纪处理要与法律纪律责任一致。以前如果是一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宣告缓刑,若有门路在以前若有门路关系的话,是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某些单位出于人情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就允许这些人员上班。
如果刑法典能在刑罚惩诫方面不是过轻而是与社会危害性、法律责任相一致,公务员犯贪污罪涉案数额达到1千元就处刑罚并丢去公职,达到一万元就判一年,达到十万就判十年,二十万就判无期徒刑,五十万就判死刑,会有多少公职人员去冒这么大的风险?若是制假者企业只有一次发案就让其终生不能从事相应的企业生产,让其深知犯罪成本高而铭记于心。
当然,惩处违法犯罪,要标本兼治。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去管,不然处理了一个又来了一个,必须形成机制,例如地沟油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外人很难窥得一二。因此,要从内部攻克堡垒,斩断利益链条。在以前的一个地沟油案件中,正是小龙坎加盟店的原厨师辞职后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才使得该案得以破获。如果内部人举报制度更加完善,或许该厨师就能够在被老板指使加工地沟油的第一时间,勇敢站出来向有关部门举报,犯罪行为也就能及时被制止。
铲除腐败,必须铲除贪官的升迁机制。而铲除将贪官升迁机制的绝好方法是将组织考察特别是按个别领导旨意的考察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包括建立在合法前提下的自由传媒的舆论监督,让贪官升迁无门,贪官过街人人喊打而无藏身之地更无升迁之可能。条件成熟时更要从法制角度建立并完善机制以铲除贪官的形成,让两干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勤政)和干净(廉洁)成为干部的必要条件,将浮夸腐败之徒拒之权门之外更拒贪者于官门之外。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真言喊了几十年了。但离真正的实现,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有些执法人员看人下菜碟,对穷人狗仗人势,对富人狐假虎威 ; 有的人有权有势有金钱,法律在他们面前就是头发,根本不拿当回事。虽然说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正义迟到了,冤魂如何安息?
提高各种违法犯罪成本、才能遏制各种违法犯罪。例如制售地沟油,早在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这样的量刑标准不可谓不严厉。而小龙坎谋财害命案中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仅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2年4个月。再如康美药业、康得新等几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案件。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这分明是一种诈骗行为,仅罚款60万元了事,司法机关袖手旁观。还有王振华重罪轻判、还有很多贪官不判死刑......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登记通报和责任追究。但不插手不等于袖手旁观,不等于丢弃职责。对于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如何裁判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如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就是党委政府应尽的职责。比如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由于涉及人员多、数额大,极易引起大的社会波动,作为党委、政府,该出手时必须出手。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绝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