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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

2017-05-16 12:00admin正中堂

宋慈的《洗冤集录》

我国的法医检验有着悠久的历史。唐宋时代,我国的封建社会已建立了严密的法典,当时的律令对于法医检验已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促进人们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我国的法医学正是在这个历史条件下成熟的。宋慈《洗冤集录》一书的问世(1247年)标志着我国法医学的成立,这部著作可称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专著。

    关于宋慈、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福建建旭县童逊里人。宋慈出身在一个封建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20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然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真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实践,得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慈作为封建官吏,曾参与南宋统治集团镇压江西南安等地的农民起义;镇压过福建汀州、邵武、剑州等处的农民起义和汀州城军士囚禁州守陈孝严的哗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宋慈为官清廉,比较关心民瘼。据记载,宋慈任长汀县令时,由于当地民间食盐由福州经闽江运来,要隔年运到,加上层层中间剥削,卖价昂贵,人民不胜负担。宋慈便改道从广东潮州方面运来,往返仅需三月,节省了运费和时间,降低了食盐价格。此举无疑为人民办了好事。又宋慈任南剑州通判时,这年正遇荒年,当地豪强趁天灾而囤积居奇,弄到“米斗万钱”的地步,人民遭到饥饿死亡很多。宋慈应宰相李宗勉的召问,向朝廷提出“济粜“法,他建议把地方居民按贫富分为五等户,赤贫者完全济助,较好者半济,最好者不济,上者发其存粮之半而济人,最上者则尽发其存粮而济人,完全救济的米,由政府来出。宋王朝感到统治不稳,接受了他的建议,结果是”众皆奉令,民无饿死,得使人民渡过了灾荒。

    宋慈对于决狱理刑,态度十分严肃认真。宋慈升充广东提点刑狱前,原先广东官吏多不奉行法令,“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据载宋慈在到任八月内,深入现场察访调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错案、悬案、屈打成招的假案,审理了二百多名辟(死刑)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无辜者,为他们平冤昭雪,免除了死刑。同时也惩处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吏、役和逍遥法外的罪犯。由于宋慈“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以民命为重”,因此,在人民中间赢得了较好的名声。

    淳祜元年宋慈任常州军事期间,在工作之余开始总结审案检验经验,后来到湖南任提点刑狱那一年,完成了《洗冤集录》的编撰工作,并刊行于湖南宪治(公元1247年)。淳祜9年(公元1249年),宋慈去广州任经略安抚使,在这年春天,忽感有头眩之疾,仍照常办公,当地学宫举行释采典礼,宋慈仍亲往主持,事后精神大为萎顿,终于在这年的37日在广州任内去世。次年715日,葬于福建建阳。

   《洗冤集录》简介: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在当“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洗冤集录》对于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于下。宋慈对于验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由于时代与条件的限制,《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迷信与错误的内容,我们如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杰作。《洗冤集录》自13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后沿用了六百多年。后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属于这类性质的书藉不下数十种之多。清康熙33年(公元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饮颁”全国。

    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1779年,法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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