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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

2021-05-27 18:30正中堂正中堂

全国首例!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

      参考评论,
      习近平主席说: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  一人健康是立身之本,人民健康是立国之基。只有人民健康,整个国家才能健康”。我们每个人都免不了会生病!医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和生死,关系到中华民族及子孙后代的兴与衰。
      这个案件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希望全国人民和中央领导密切关注,希望司法机关从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大局审理此案。建议对于这次药品质量应该邀请有良知的中医医师和中药师进行临床使用鉴别,而不是按照所谓的“洋科学”规则,“人定”的法规判定。如果临床使用鉴别证明医药公司明知劣药而销售,不仅要严惩销售,还要严惩生产者,而对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不应该处罚我们要知道当今医学技术越来越进步,而病人、靠药物维持生命的东病夫即越来越多,恶性肿瘤发病率去年突破450万,国家投入越来越庞大已不重负,则说明“洋科学”医疗发展和管理走入误区,我们要认真总结国内两次重大疫情(2003年非典,2019年冠状病毒的经验和教训),如果在关系到中国传统文化根基中医药发展与管理一误再误将给我们中华民族带来灾难!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 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点击网文,天理大于王法。 点击视频,君子不器

      本人是一位中医医师,行医近40年,深知我们的中医药是阻挡国外列强消灭中华文化,亡我中华,把中国人引向“东亚病夫”陷阱,推向深渊的首要健康卫士。

      中华民族经历了鸦片战争,八国联军火烧园明园,日本侵华战争,列强们掠夺了大量的中华瑰宝也没能达到消灭中华文化的目的。在新中国成立后,伟人毛泽东才真正让中国人站出来了,列强们的武力已无法征服中国人了,列强们只能改变战略战术,打着“科学”旗号,利用中国“精英”们忽悠党中央制定了不少脱离中国实际情况、事关基层民生的所谓“科学”管理制度、法规,由于“洋科学”管理脱离中国人口大国民生实际情况,造就了更多的贪官污吏成为“官虎吏狼”激起广大老百姓见官必仇最终达到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推向“罪恶化”深渊目的......。(小时候听到一个故事,一名猎手看到一群野猪,一只老虎也正在捕杀,猎手在老虎把野猪咬死后,一枪毙命老虎满载而归,享受着虎味猪肴),如今中华民族又处在最危险的时期。点击视频1点击视频2

       另,点击,致中央领导暨各级政府、司法界官员们的建议信 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建议信


       媒体报道,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据悉该处罚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颁布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中药饮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该法修订之前,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通常被处以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中药饮品的单价普遍较低,通常的涉案金额仅为数千元。而新法修订后,出于对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视,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罚标准变更为"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这也意味着新法施行后此类处罚的起点为100万元,而本案的案涉处罚金额高达111万元,为全国首例。
       本案涉及中药材领域的药品监管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此次采取互联网公开庭审的形式进行审理
       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的行政首长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各界代表及群众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从生产厂家安徽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以26.5元/kg购进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饮片(以下简称案涉药品)进行销售。
       在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原告先后以14种不同价格将案涉药品分别销售给包括永泰等地门诊部在内的203家(次)涉药单位。2019年9月26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中发现异常并送检。
       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2019年12月25日,被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收到了案件线索函后,即对原告进行相关调查,并于此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福建省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拥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案涉药品是否属于劣药”“案涉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分别发表辩论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