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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被罚款5万元

2022-05-10 19:09正中堂正中堂

给违反法律的肿瘤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后,被罚款5万元,谁能保证简单重复的诊断证明100%当面开具给患者?(点击原文)

“我只是写了一份完全合法合格的《诊断证明书》,法院竟对我处以罚款5万元,并使得我的名誉和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

日前,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医师徐彤给《医师报》记者发来了一封《致全国医师同行的公开信》,信中详细记录了他的遭遇,以及对广大医师的提醒。‍

 


法院:“医师行为构成‘以其他方法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行为’”

患者林先生自2012年2月被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内科接收治入院,经徐彤多次面诊后,确诊为食管恶性肿瘤(Ⅲ期鳞癌)。从那以后,林先生大概每隔半年左右就会到肿瘤科住院治疗,前后达19次之多,其中18次的主诊医师都是徐彤。

 


2019年3月,林先生住院复查时,徐彤发现,林先生肿瘤标志物SCCA明显升高,故开出医嘱,建议其半年后再住院复查。

同年11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因林先生无理阻挠司法执行,欲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林先生声称自己为癌症重症患者,即将住院治疗。法院要求其出具《诊断证明书》,林先生随即委托亲属来院找徐彤开具证明。不明就里的徐彤出具了“建议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交给来人带走。但令他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他就被传讯到了法院。

 



“11月27日当天,法院看到徐彤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后,便将林先生带去其他医院急诊科重新检查,接诊医师并未发现需住院治疗的症状,于是,法院认定徐彤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行为’。”徐彤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梁剑兵说。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徐彤医师此举欠妥,对他提出了严肃警告,并在科周会上通报批评。

 

法院认为,2019年11月27日,徐彤在没有对患者林先生进行亲自诊查的情况下,就开出诊断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妨碍执行的后果,因此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对徐彤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医师:“谁能保证简单重复的诊断证明100%当面开具给患者?”‍


“我早在2019年3月就下达医嘱,要求林先生半年后住院治疗。11月27日写的《诊断证明书》,不过是在以往历次亲自诊疗基础上的简单重复而已!”由于不服处罚决定,徐彤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9年12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闽02司惩复17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徐彤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据事后了解,11月27日,法官带林先生去其他医院检查时,接诊的科室是急诊科,而非肿瘤科。并且,也并没有为林先生实施食管癌方面的任何检查。”徐彤认为,两审法院均根据急诊科医师的诊断意见,认定林先生无需住院治疗,继而认定自己“建议住院治疗”的意见违规,显然是错误的。

 



“徐彤之前曾多次对患者进行亲自诊查,此次未经亲自诊查便开具《诊断证明书》,是基于他对林先生病情的深度了解。更为重要的是,他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既无利益驱使,也无主观恶意。”梁剑兵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直接实施相关阻挡行为时,法院才能适用该条款给予罚款。但在本案中,徐彤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不知道林先生被法院拘留的事实,更不会料到林先生会利用《诊断证明书》逃避法院的处罚,在主观上没有要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在客观上也根本没有实施任何阻挡行为。另外,梁剑兵还认为,在法院查明林先生确系癌症患者的情况下,理应变更司法处罚的种类和方式,以体现人道主义,而不应对正常履行医师职务的医生进行处罚。

“亲爱的医师同仁,有谁能保证自己在写这种简单重复的《诊断证明书》时,100%是当面开具给患者本人的?而如果您曾有过将《诊断证明书》交给患者指定亲属的行为,我的遭遇也有可能在您身上重演。”徐彤在《致全国医师同行的公开信》中写道。‍

 


后记

2022年3月16日,徐彤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希望检察院依法召集听证会,邀请福建省医师协会以及厦门市医师协会的代表作为听证员进行听证,依法进行监督,并建议撤销两审法院的错误决定。‍